被告人陆*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没有让胡*等人殴打高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非法拘禁罪的定性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陆*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且其安*其他人不要殴打被害人;陆*无前科;其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陆*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胡*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没有收走高某的手机且胡*给高某交了30元话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马*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本文书还有17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