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运彦,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妥建仁、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诉称,2013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西环北路**号门店出租给被告使用,并对租赁期限、租金及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按约向原告缴纳了一年的租金。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4年7月缴纳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的租金,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迟迟不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9月仅向原告支付60000元,剩余73200元拒不支付。2015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被...(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