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人寿保险酒泉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李**、车**,被告人寿保险酒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3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一份。2015年7月15日至7月28日,原告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了主动脉瓣置换术手术。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20000元,但被告于2015年9月7日拒绝给付保险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寿保险酒泉分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主动脉手术不包括主动脉瓣手术,故原告于2015年7月25日至7月28日所进行的手术不符合赔付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6月24日在被告处投保一份以原告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本文书还有1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