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才公司”)与被告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玉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周**于2013年7月29日到原告工地上班,于2013年8月13日受伤,上班时间不满一个月,且上班时间双方未讲明工资。荣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荣昌劳仲委”)作出的渝荣劳人仲案裁字(2015)第1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的日工资为200元,月工资为4350元错误,没有依据,被告的工资应该按照2013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3375元(即月工资3614元)进行计算,被告工伤待遇涉及本人工资部分均应按3614元/月计算。原告派人对被告进...(本文书还有3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