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的委托代理人陈*和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潘**起诉称:2009年12月23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0000元。
原告潘**为证明其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
被告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来源合...(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