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个体户,住尚志市。
原告李**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梁**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236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三张,其中2014年11月10日借款约定月利息5分。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梁**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梁**偿还借款本金236万元。
被告梁**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借据3份。证明被告梁**向原告借款3笔共计236万元,其中2014年11月10日借款2笔,每笔均为71.5万元,均约定月利息5分;2014年11月30日借款93万元。
证据二、...(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