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下午,宣威市热水镇岱海村委会开展烟苗清点工作,村委会工作人员与该村村民丁**因清点烟苗发生争执抓扯,岱海村委会综治人员李**在场参与劝阻。丁**与其弟被告人丁**认为李**拉偏架,于当晚20时许到岱海村委会烟点找李**质问,丁**及其家人与李**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李**被丁**殴打致伤。李**之伤经医院诊断为:1、左眼及全身多处钝挫伤;2、上前门牙外伤。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民事部分自愿达成协议,由丁**赔偿李**医疗费、误工费、后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1600元,并已履行,李**表示谅解丁**,请求对丁**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李...(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