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下午,原告黄**在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陈**、梁**律师的陪同下一起到藤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被告向原告公开藤县太平镇泰州南路**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转让形成的政府信息。当时被告接收了原告的申请材料,但是没有当场予以答复,亦没有给原告出具受理回执单。2015年6月4日,原告黄**通过委托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陈**、梁**律师以邮政快递寄送方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再次申请被告向原告公开藤县太平镇泰州南路**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形成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5年6月5日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但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在本案开庭前,被告通过本院向原告转交了藤县太平镇泰州...(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