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杰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5年8月25日经被告申请,本院追加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休闲农业产业项目”购买的第156号地块,面积8.2亩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1130000元;同时约定被告负责把原与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农业项目投资协议书》更名至原告名下,更名费用由原告承担。《土地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1130000元给被告。原告认为,因被告与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农业项目投资协议书》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合同书;且被告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尚未取得转让之土地使用权,并且转让之土地尚未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也未进行任何建设或投入,根本无法转让。《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