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支公司,。
负责人李**。
被告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江**。
委托代理人魏*,湖南保金州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伍**与被告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支公司、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曾**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支公司、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伍**诉称:2015年2月25日4时38分,被告曾**驾驶的粤s******小客车与被告李*驾驶的粤b******小客车发生追尾碰撞,两车碰撞失控后又与被告胡**驾驶的先前发生事故停驶的湘j******小客车再次碰撞,湘j******小客车被撞后发生移动与站在路面的原告伍**发生碰撞。在该次事故中,被告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胡**以及原告伍**均不负责任。被告曾**为粤s******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本文书还有5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