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农民。
被告韦**,农民,。
被告潘**、韦**委托代理人梁**,干*。
原告黄**与被告李**、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追加潘**、韦**为共同被告,由审判员吴*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蒙**,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潘**与被告韦**及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发物流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4年2月4日13时许,被告李**驾驶桂l×××××小型轿车由靖西往那坡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撞上被告韦**驾驶搭乘原告及潘*萃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造成原告与韦**、潘*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靖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5天,共产生各种费用为:医药费12357.4元,误工费19310.55元,护理费11087.07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50897.62元。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靖公交认字(2014)第n****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信发物流是桂l××××...(本文书还有5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