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农民。
原告韦**与被告李**、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追加潘**为共同被告,由审判员吴*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蒙**、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发物流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诉称,2014年2月4日13时许,被告李**驾驶桂l×××××号小型轿车沿320省道由靖西往那坡县方向行驶至靖西县320省道24km+580m处路段时,与原告驾驶搭乘潘*萃、黄秀妹由前方右侧路口左转弯往靖西县方向行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和黄秀妹、潘*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靖西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由被告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李**只支付部分医疗费,其他费用各被告尚未支付。原告认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两被告共同赔偿。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657...(本文书还有4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