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邹**与被告(第三人)桂林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固废处理公司)、被告(原告)桂林高能时代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高能公司)、被告(第三人)桂林新安危险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新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桂林高能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秀民初字第94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桂林高能公司的管辖异议。2014年10月9日,被告桂林高能公司向临桂县人民...(本文书还有9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