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刘*、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董**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被告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董**诉称:2015年6月29日7时40分许,被告刘*驾驶吉a******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沿繁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工大家园门前时,遇原告由北向南跑到此处,原告身体与吉a******号车辆左侧前部接触,致原告倒地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93824.64元(已扣除交强险垫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伤情经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刘...(本文书还有2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