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罗**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罗**患病的材料给法庭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丘兆强、丘纪荣、罗**、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上诉人分工配合,积极实施作案,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丘兆强曾因犯罪被判刑,酌情从重处罚。四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对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四上诉人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四上诉人利用被害人迷信的心理,虚构需要提供金器、钱财做法事消灾的事实,在得到被害人财物后,又要被害人回家继续取衣物做法事,在乘被害人回家取衣物之机,四上诉人将被害人的财物盗走,并逃离现场。综上,四上诉人获取财物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其利用迷信的手段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