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吴**与前妻胥某某育有吴**、吴**两子女。冷**与前夫育有冷*。1995年11月22日,冷**与吴**再婚。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时,冷*尚未成年,随吴**冷**共同生活。2004年8月6日,吴**、冷**取得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号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吴**名下。2011年1月15日,吴**去世,未留有遗嘱。2011年1月19日,吴**领取了吴**的一次性抚恤金51750元及丧葬费2000元,共计53750元。吴**在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尚有津补贴28748元未领取。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号房屋价值730000元。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房屋登记基本信息、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相关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