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18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2月17日,双方经道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5月**日生育一名女孩刘**。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均不错,但被告在2014年1月无故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在原告及家人多次要求下,被告在7月份让其朋友将孩子送回原告家*,之后再未出现,原告多方寻找,被告一直都没有回来。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给原告和孩子带来严重的心理伤害,故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唐**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刘**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