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王**、华安财产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娄**、卢**,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华安保险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5年9月4日5时20分许,被告王**驾驶黑l******号东风标致小型轿车行驶至汉枫化肥厂东侧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抢道逆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直行摩托车相*,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原告经尚志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腓骨中下肢闭合性粉碎性骨折。此次事故经尚志市交警队认定王**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王**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华安保险交纳了交强险。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3400元、误工费26000元、护理费8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合计5...(本文书还有3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