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孙**诉被告王**、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王**、张**、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达成购房协议,二被告将坐落于银河花园**期**幢**单元**号房屋出售给二原告,被告张*为保证人**房屋已装修,产权未办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六十万,一次性付款,约定被告于2015年5月1日至10日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将房款一次性付清。房屋交付日期到期后,被告未交付房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为: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355000.00元,利息275000.00元。
在当...(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