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一案,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里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贷款诈骗事实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指使徐*、孙**、回海峰、李*、贾**提供事先伪造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曼哈顿商厦的摊床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收据等材料,以五人联保的方式骗取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号的被害单位哈尔滨市道里区均信小额贷款股份公司贷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证人刘*某证言:徐*于2011年10月12日,引领徐*、孙**、回海峰、贾**、李*到均信公司申请贷款。提供出示曼哈顿摊位的营业执照、租赁合...(本文书还有3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