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刘**、尚志市尚志镇城西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尚志市尚志镇城西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诉称:刘**任尚志镇富国村会计时,村上欠刘**工资款1200元,2005年城西村主任于**经手将本村村民姜**所有的座落在富国村房证号为13号土木结构43.2平方米宅基地批给被告刘**,用此宅基地抵刘**的工资款1200元。原告姜**得知此事后,曾多次向村里提出申请要回此宅基地,后经村里多次调解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宅基地并赔偿损失。
原告姜**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