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陈*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人寿保险陈*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她与被告人寿保险陈*支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她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2013年11月5日,她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后离职,但被告未给她发放2013年10月份的工资。后她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无理拒付。她无奈,只好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她基本报酬、业务代理费、入司押金合计1846元,并赔偿她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用。
原告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介代理理财经理保险代理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6日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的事实。
2、银保理...(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