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陈*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人寿保险陈*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她与被告人寿保险陈*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她严格遵守被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2013年10月14日,她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后离职,但被告未给她发放上月工资。后她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无理拒付。她无奈只好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她基本报酬、业务代理费、入司押金合计6331元,并给她发放业务奖励pad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赔偿她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用。
原告王**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介代理理财经理保险...(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