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陈*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被告人寿保险陈*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诉称,他与被告人寿保险陈*支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了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他严格遵守被告单*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2013年11月10日,他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后离职,但被告未给他发放2013年10月份的工资。后他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无理拒付。他无奈只好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他基本报酬、业务代理费、入司押金合计9092元,并给他发放业务奖励pad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赔偿他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