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令彦东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令彦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令彦东诉称:原、被告经父母包办于1995年订的娃娃亲,2002年农历12月28日,在原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被迫与被告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一起共同生活,在此之前的2002年12月28日,被告家人提供虚假材料在秦*县王*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应属无效婚姻。2004年农历3月12日,原告生一子取名郭泽玉。原告按习俗结婚时属未成年人,不懂得与被告如何相处,更不懂得如何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双方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而且被告脾气暴躁,常无故对原告进行打骂。2009年3月,原、被告在新疆打工期间,被告在租住的房子里将原告殴打致伤后,扬长而去,从此双方再未一起同居生活。两年多...(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