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徐*经传票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农历10月22日订婚,同年农历12月2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于2010年农历6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自双方同居生活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并归还原告的陪嫁物。
被告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未办...(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