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父母包办于2009年农历11月订婚,同年农历12月27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仪式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1年农历4月**日生育一个男孩,未取名。原被告婚后关系一直不好,主要是由于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而且经常找茬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尤其是原告怀孕后,被告在生活上不能关心和照顾,而在孩子出...(本文书还有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