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次年农历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7月2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农历11月生一女孩取名李*翊。双方自婚后关系一直不好,主要是由于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加上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找各种借口和理由对原告辱骂殴打,原告一直忍让,可被告不尽责任,常年在外做生意,即使回来一趟,也少不了对原告毒打,结婚两年多,分居已达一年多,因办保险负债2000元、出付房租费1200元、尚欠房租500元。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负担抚养费,负担债务、诉讼费。
被告李**辩称:我和原告于2008年10月在西藏打工时认识,相互交往,感情较好,2009年3月15日登记结婚。结婚当天她以我...(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