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为做工程,于2013年的3月27日、5月9日、5月12日、10月15日先后从原告借款共计14万元,并且出具了借条四份,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2014年3月,被告开始拒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6%自2014年3月1日计至本金付清为止),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吴**未答辩且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