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3)玛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原告戚**与被告张**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原告)负责一切建筑材料、包括水电;建筑要求三七墙,墙身高度4米,在原有基础修建,如原基础出现误差,由建筑方进行修改,不打地坪;每平方米造价为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为被告承建房屋**栋、厕所一个、围墙23.96米,打地坪13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91451.1元。上述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500元,尚有44235元工程款未付。因被告认为原告承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本文书还有1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