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6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2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8月23日,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戎**,被上诉人埃卡特有限公司(简称埃卡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3月16日,董平提出第1750237号“eckart爱*”(简称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的着色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粉,印刷合成物(油墨),颜*,漆。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12年4月20日。2004年12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审第三人潘**。
2005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受理了埃卡特公司前身——埃卡特有限及两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2006年12月13日,商标局作出撤200501902号《关于第1750237号“eckart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简称撤2005...(本文书还有5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