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济南柏勒夫自动化有限公司(简称柏勒夫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0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1年5月5日,上诉人柏勒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贝勒弗莱姆公司(简称贝勒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高**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10月20日,济南华能气动元器件公司(简称济南华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530989号“bellofram”商标(简称争议商标)。2001年2月28日,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7类“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液压耦合器;液压滤油器;气动元件;液压泵;液压阀;调压阀”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01年2月28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2002年12月21日,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柏勒夫公司。2004年5月19日,贝勒弗公司以马士贝罗*公司名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2010年6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14661号《关于第1530989号“bellofram”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14...(本文书还有5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