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斐独任审判。2011年7月12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巫*,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0年7月25日,被告驾驶牌号为沪b******号小轿车于成都北路北京西路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通行,将由南向北直行的朱*妹驾驶的助动车撞倒,原告为助动车乘客也一并倒地,致原告受伤。因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90.32元、误工费2,3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500元、眼镜费1,314元、轮椅费722元、交通费24元、鉴定费1,000元、诉讼材料复印费1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提供了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书、病史资料、医药费收据、鉴定结论、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轮椅费发票等作为起诉依据。
被告张*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