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姆勒股份公司(简称戴姆勒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4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1年4月13日,上诉人戴姆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许**到本院接受了询问。原审第三人珠海市国雄锁王*门店(简称国雄锁王*门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3423704号“迈巴赫maybach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由国雄锁王*门店于2003年1月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太阳能热水器、蒸气浴装置、灯、车**、冰箱、风扇(空气调节)、白**、电热水瓶、水龙头”商品上。
第*******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人为戴姆勒公司,国际注册日为2000年4月26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不属别类的)”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26日止。
第*******号“maybach”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人为戴姆勒公司,国际注册日为2000年4月26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不属别类的)”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26日止。
第3276617号“迈巴赫”商标(简...(本文书还有5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