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刚东安与上诉人田**、原审第三人大庆市安净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净清洁公司)因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庆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刚东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安净清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7日,田**申请注册了第14类3621143号和第39类3621972号“铁人”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2008年3月2日,田**与刚东安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田**将上述两个商标转让给刚东安,转让费用25万元,刚东安先付15万元,剩余10万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完转让手续后支付;协议签订时双方须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该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田**将两项《商标注册证》原件交付刚东安,即使商标局未受理上述商标转让手续,刚东安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采取任何行为使本协议约定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无效或另行转让、许可给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使用;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需支付不少于10万元的违约金。
2008年7月15日,转让人田**与受让人安净清洁公司由北京泰信嘉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转让方、受让方及北京泰信嘉商...(本文书还有5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