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曹*、罗**、黄*、蒋*先后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曹*、罗**在聚众斗殴中持刀刺死一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蒋*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蒋***时未满十八周*,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仁伦、李**诉称:四被告人致其子曾**死亡后,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40500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10000元、丧葬费200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70000元,共计805021元。请求判令四被告人共同赔偿以上款项。
被告人曹*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被告人黄*提出未参与打架,其佘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曹*的辩护人提出曹*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及曹*如实供述其罪行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提出罗**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及罗**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害人对此案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法院对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黄*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判黄*无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蒋**辩护人提出蒋*系未成年人、初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曹*、罗**、黄*、蒋*等人先后来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vk慢摇吧”玩耍。期间,曹*在跳舞时与曾**(本案死者,男,殁年19岁)等人发生纠纷,双方被他人劝阻后,曹*再次与对...(本文书还有7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