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与被告黄**、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杭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文洁担任记录。原告农**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被告黄**、黄**的委托代理人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诉称,2013年10月25日19时10分,在县道850线12km+90m处,黄**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桂l×××××号小型轿车沿县道850线由田阳县五村乡往头塘镇方向行驶时,其驾驶的小轿车越过中心单实线与农**驾驶的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农**受伤,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1月18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农**在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26日,农**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第一次住院的损失。...(本文书还有4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