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爱德蒙·德·罗*柴尔德男爵葡萄酒公司(简称爱德蒙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41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号《关于第7238193号“malmainso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90179号裁定),裁定:第7238193号“malmainson”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爱德蒙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爱德蒙公司在商标异议复审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为产品标签,但并无证据佐证标有该产品标签的商品已经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市场,而证据2为域外证据,均未经公证认证,且仅有自行翻译文本,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难以证明发票所载商品已...(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