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珂惠特美斯公司(简称新珂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8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044612号“edenpark及图”商标,由新珂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第21类、第28类、第16类以及第9类商品。
引证商标二为第3940006号“eden伊甸园adam&eve及图”商标,申请日为2004年3月3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眼镜(光学)等商品,专用期限至2016年3月27日止。
引证商标三为第7890068号“易顿eden”商标,申请日为2009年12月7日,初审公告日为2011年5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