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知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徐**、王*,被上诉人美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第563938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佘雨原,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皮肤增白霜、洗发液、非医用沐浴盐、护发素、洗面奶、浴液、美容面膜、成套化妆用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止。2010年11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即控股有限公司受让第5639389号注册商标。2010年11月14日,美即控股有限公司与美即公司签订《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出具《商标许可使用及维权授权书》,许可并授权美即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独占使用涉案“”商标,以及处理与该商标相关的全方位维权工作,授...(本文书还有4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