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天地********、上海天地********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盈*********、黑龙江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判后,北京天地一家公司、上海天地一家公司不服,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盈通天地一家酒店系哈尔滨天地一家酒店的延续和承继错误。(一)哈尔滨天地一家酒店与盈通天地一家酒店系不同主体。二者性质不同,前者为个体工商户,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投资人不同,前者投资人及经营者为李**,后*投资人为李**及案外人李**;注册资金不同,前者注册50万元,后*注册资金2000万元;二者经营范围不同,前者下设酒吧、俱乐部**房**、餐饮等若干分公司,而后*仅经营餐饮。(二)哈尔滨天地一家酒店与盈通天地一家酒店在工商档案中并无变更事项登记,不存在二者变更主体的事实。(三)原审判决认定盈通天地一家酒店系哈尔滨天地一家酒店的延续和承继有违基本的法人制度,混淆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二、李**授权盈通天地一家酒店使用“天地一家”企业名称不能对抗享有注册商标权的第三人。李**享有的在先权利是受限制的,随着哈尔滨天地一家酒店的注销,此种在先权利即已灭失。盈通天...(本文书还有3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