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中山支行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授信协议》,证明原告向被告国新公司授予500万的授信额度;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合同及对保书》两套,证明被告杨**、王**、同业煤化公司向前述授信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3、《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国新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4、《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国新公司发放5,000,000元借款;5、《利息清单》,证明被告国新公司截至2014年9月23日所欠贷款本息;6、《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和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补充证据1: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明细截图,证明银行系统中已显示被告国新公司截至2015年2月4日的欠息情况,下附手写的罚息利息计算公式;2:银行贷款放款及还款明细,证明被告国新公司在2014年9...(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