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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陈*、李*、卢*、刘**、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08)浦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08-10
  •  
  • 【案例概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陈x、李x、卢x、刘xx、李xx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x、陈x、李x、卢x、刘xx、李xx均具有自首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刘xx、卢x的家属帮助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再予从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卢x、刘xx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卢x、刘xx的辩护人另外均要求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的意见,因本案的6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采用酒瓶、椅子砸打、拳打脚踢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卢x、刘x...(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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