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民四终字第*号邓**、毛**与黎**、中国人寿*****************、赵*、中国平安*****************、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黎**受伤后,毛**支付医药费和赔偿款共计20834.36元。
本案其它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为毛**、邓**在事故发生后先行支付了多少费用,其支付的费用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明事故发生后,毛**为黎**先行支付了医药费和赔偿款20834.36元,邓**未向黎**支付任何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1203.15元,首先应由人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0700元(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25000元+护理费1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超过交强险外的损失20503.15元(住院医药费15831.36元+门诊治疗费3135.79元+营养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鉴定费780元)由侵权人邓**负责赔偿。因事发时邓**驾驶的车辆在人寿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0万元并不计免赔的三责险,依照三...(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