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gf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株式会社gf拥有第1650823号、第1650824号、第1650831号注册商标,汕泰食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果味跳跳糖”上使用上述商标,并通过其公司网站宣传该侵权商品,大洋路农副市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均侵犯了株式会社gf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汕泰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涉案侵权商品;2、汕泰食品公司赔偿株式会社gf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元;3、汕泰食品公司立即删除在互联网上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案,并在其网站(域名:***.cn)首页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承认其商标侵权行为,以消除影响;4、汕泰食品公司在《中国食品报》非中缝位置就涉案侵权行为连续7天刊登声明,承认其商标侵权行为,以消除影响,且声明不小于15厘米×8厘米;5、大洋路农副市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汕泰食品公司辩称:株式会社gf不是适格原告。汕泰食品公司商标图案与涉案商标图案不同,二者差异明显,且汕泰食品公司的商品上有其名称、地址,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汕泰食品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早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株式会社gf的索赔数额过高,无证据支持。涉案3个商标未实际使用,不能主张权利,更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请求法院裁定驳回株式会社gf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大洋路农副市场辩称:大洋路农副市场销售的涉案商品早已下架,请求法院驳回株式会社gf对大洋路农副市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株式会社gf主体资格...(本文书还有6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