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益阳五洲公司与长安益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益阳五洲公司在长安益电公司提供完整的房屋权属证书办证资料后30日内办理完相应的房屋、土地产权证书;二、由益阳五洲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赔偿长安益电公司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45460315元,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计算;三、驳回长安益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因益阳五洲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长安益电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另查明:2011年9月13日,本案尚在一审阶段时,依长安...(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