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任**,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日,原告通过被告业务员与被告签订了《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缴费期为三年,原告每年支付保险金2万元,在原告年满六十周*后即可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但原告于2013年1月去被告处交纳当年保险费时,被告知因原告身体原因,被告不再为原告继续承保,并出具了《拒绝复效通知书》。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协商,被告坚持不愿继续承保。为维护原告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合同有效,由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导致原告所投上述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原因是...(本文书还有1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