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漾检刑诉(2010)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茶林旺以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茶林旺、委托代理人邱**,被告人罗*,辩护人及委托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0日9时许在漾濞彝族自治县平坡镇摆村村民小组罗*家的麦地中与大理市太邑乡桃村村民茶林旺因生活用水排水问题引起口角,致使两人相互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两人一起滚下地埂,致茶林旺轻伤。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8年12月20日9点多,被告人将我扭跌在田埂上并用拳头和脚打我,后他说手机掉了去找手机,我才得以逃脱。跑回家中我用手机报了警,当时平坡派出所民警告知我们先去医...(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