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8月20日10时40分,被告丁**驾驶其所有的甘E******号小型客车由秦*县城驶往叶堡乡,行经靖天公路**号公里+500米处时,与相向刘*广无证驾驶其所有的甘E******号**轮摩托车(后座乘坐原告刘**)相*,致刘*广和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去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对症治疗后于2010年8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花去医疗费4546.09元。经原告家属要求,秦*县人民医院建议将原告转院治疗,原告遂于2010年8月31日转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于2010年9月2日在全麻下行“左胫腓骨切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遂于2010年10月30日出院,花去医疗费39838.58元。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大队于2010年9月1日对该起事故做出秦*交发认...(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