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0时10分,被告张**驾驶车牌号为甘D******号半挂牵引车牵引甘D2369号挂车,沿天巉公路行驶至72KM+670M处时,与原告高**驾驶的车牌号为陕C******号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日,原告即去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10397.5元。因伤情严重,当日又转入宝鸡市中医医院骨伤二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西医)为创伤性休克,进行对症治疗后于2011年1月6日转入该院骨伤一科治疗,诊断(中医)为骨折病,于2011年6月24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股骨干陈*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左小腿下端截肢术,术后进行对症治疗后于2011年7月12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81575.98元。2010年12月27日,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西川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20100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为: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无责任。另查明,甘D******号半挂牵引车和甘D2369号挂车实际购买人为...(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